| 本报讯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汽车品牌专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修改稿。明确将对进口车与国产车实施分营制。
《修改稿》开宗明义:“为规范汽车品牌专卖方式,促进我国现代汽车销售流通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维护汽车生产企业、汽车品牌专卖店和汽车消费者之间的正当权益,根据
《汽车消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通行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修改稿》规定:“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国产汽车与进口汽车实行分营制度。进口汽车必须由境外汽车生产企业以产品线品牌的方式在我国境内建立其独立的进口汽车品牌专卖和服务体系。其方式可以选择境外汽车生产企业自行投资或以总代理的方式单独建立专营进口汽车的品牌专卖和服务体系。其中,经营国产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进口品牌,
经营进口品牌的专卖店禁止经营国产品牌。”
《修改稿》同时规定:“品牌专卖店和特定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签订授权专卖合同,不能经营任何其他品牌汽车,其经营场所必须设立该品牌标识。品牌专卖店在品牌汽车的宣传、销售和售后服务中不能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在《修改稿》的罚则中规定:“品牌专卖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品牌汽车专卖经销权,两年后方准重新申请。品牌专卖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进行相应处罚,若其连续违规或要两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品牌专卖经营资格。”构成违法的,将由“司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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